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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302执15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丹与陈伟、黄利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丹,陈伟,黄利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302执15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丹,女,汉族,住湘潭市岳塘区。被执行人陈伟,男,汉族,住湘潭��雨湖区。被执行人黄利华,女,汉族,住湘潭市雨湖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3民终109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丹与被执行人陈伟、黄利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案应执行标的659000元,2017年1月10日申请执行人提交申请执行书,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到位302606.73元。经本院财产查找,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3民终10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今后发现被执行人陈伟、黄利华有可供执行财��或控制财产处置条件成熟,申请执行人张丹随时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过伟国审 判 员  廖继钰审 判 员  向海洋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黄湘福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不予受理;……(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款裁定,可以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