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25执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王爱香与唐丽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爱香,唐丽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25执12号申请执行人:王爱香,女,1966年5月29日出生,侗族,湖南省会同县人,农民。被执行人:唐丽香,女,1975年4月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会同县人,农民。本院在执行王爱香与唐丽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该案的执行标的总额为29986.3元,被执行人唐丽香自动履行4000元,本院穷尽查询被执行人唐丽香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执行措施,均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唐丽香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王爱香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唐丽香的财产线索,且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陶湘宁审 判 员 甄上标代理审判员 李征兵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熊卫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