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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02民初10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四平市晟越换热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张羽华股东出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平市晟越换热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张羽华

案由

股东出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02民初1089号原告四平市晟越换热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彦杰,经理。被告张羽华,男,现住四平市铁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平市晟越换热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羽华股东出资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羽华的告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平市晟越换热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羽���的告诉。案件受理费5241元,减半收取2621元,由原告四平市晟越换热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孙桐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耿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