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执255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6-22
案件名称
佛山市港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佛山市石湾恒信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港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石湾恒信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6执255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佛山市港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居委会荔南路A33号御君豪庭1座101房。法定代表人:何运喜。被执行人:佛山市石湾恒信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佛山市禅城区文庆路田园大街工农一工业区F座北2楼201。法定代表人:林润基。原告佛山市港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石湾恒信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6民初167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应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支付物业服务费886061.3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330.31元。因债务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7年3月7日向佛山市内的有关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于2017年3月7日向佛山市各区房管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有房地产登记,该房产座落于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文秀社区居民委员会凤山中路59号301(房地产权证号:67××52)因其他案件已查封;于2017年3月7日向佛山市交警支队车管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无车辆登记。且申请执行人已向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待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和终结情形消失的,可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06执255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肖文勇执行员 罗锦祥执行员 梁伟财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胡爱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