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5执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兰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兰芝,李子峰,李春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5执139号申请人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冠宜春路145号。法定代表人高月河,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李兰芝,女,197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冠县。被执行人李子峰,男,197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李春怀,男,1990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昌农商行)与李兰芝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2014)冠商初字第11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执行人强制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4)冠商初字第112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永坦审判员 张庆民审判员 蒋佃陶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赵五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