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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3123民初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唐志友与蒋国富、李文厚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志友,蒋国富,李文厚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3123民初21号之一原告唐志友,男,汉族,1977年4月20日生,初中文化,务农,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人,现住盈江县。委托代理人邵曰福,云南象城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蒋国富,男,汉族,1972年5月13日生,个体工商户,现住盈江县。被告李文厚,男,汉族,1989年7月23日生,务工,云南省盈江县人,住址盈江县,现住盈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志友与被告蒋国富、被告李文厚返还原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唐志友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无须开庭审理为由,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唐志友撤回对被告蒋国富、李文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征收250元,由原告唐志友承担(已付)。审 判 长  张 姜审 判 员  李建刚人民陪审员  思永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李 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