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002民特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申请人石青和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石青翠,石青和,石青学,石青奎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2民特237号申请人石青翠,女,汉族,1951年3月31日出生,住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汪疃镇。申请人石青和,男,汉族,1953年1月19日出生,住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汪疃镇。申请人石青学,男,汉族,1955年12月27日出生,住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汪疃镇。申请人石青奎,男,汉族,1958年11月3日,住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汪疃镇。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受理申请人石青翠、石青和、石青学、石青奎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继承纠纷,于2017年6月29日经威海环翠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协议:登记在被继承人石振财名下的位于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汪疃镇*房屋(房产证号文房产证字第*号)由申请人石青翠及相对人石青和、石青学、石青奎依法各继承该房屋的四分之一份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石青翠、石青和、石青学、石青奎关于2017年6月29日经威海环翠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徐国建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吕颜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