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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21民初2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邓红顺与崔光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红顺,崔光友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1民初2226号原告邓红顺,男,1978年11月23日出生,蒙古族,农民。被告崔光友,男,1963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邓红顺诉被告崔光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本案双方自行协商处理,故原告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红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红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邓红顺负担。审判员  赵金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王 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