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82执8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81王明星与张洪大、刘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明星,张洪大,刘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82执8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明星,女,1981年8月6日生,汉族,教师,住邳州市。被执行人张洪大,曾用名张宏大,男,1973年1月18日生,汉族,教师,住邳州市。被执行人刘艳,女,1977年7月2日生,汉族,教师,住邳州市。申请执行人王明星与被执行人张洪大、刘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审理终结,于2016年10月9日作出(2016)苏0382民初7767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张洪大、刘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明星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54400元。案件受理费2876元,减半收取1438元,由被告张洪大、刘艳负担。因被执行人张洪大、刘艳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明星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1月19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张洪大、刘艳送达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能自动履行法定义务,查明被执行人张洪大、刘艳的工资账户被本院另案冻结。本院通过金融机关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张洪大、刘艳其他可供执行存款账户,通过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张洪大名下苏C×××××号牌车辆已被另案查封,通过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刘艳名下有位于邳州市x住房一套,已予以轮候查封,需等待处置结果。申请人未能提供其他可执行财产信息线索,并同意终结执行。本院认为,执行中经查询,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致使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应予以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健审判员 姚 银审判员 孙 双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张苗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