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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81刑初5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张明军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明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681刑初554号公诉机关龙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明军,男,1988年4月5日出生于四川省平昌县,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四川省平昌县。因本案于2017年4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龙海市看守所。龙海市人民检察院以龙检诉刑诉(2017)4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明军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龙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洪顺珠、被告人张明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月15日1时许,被告人张明军到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镇鸿渐村国海公寓一楼“永峰超市”门口,盗走陈某停放的一辆海渝牌HY125-2A型二轮摩托车(车牌号:闽D×××××,价值3609元、现已追还失主),推行至鸿渐村鸿渐公园内,打电话让岳某(另案处理)带工具到现场,欲撬开车锁未果,后由岳某驾驶闽D×××××号二轮摩托车将该车拖行至疏港大道上,再次撬锁接线时被巡逻的漳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民警当场查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明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某的陈述;证人岳某的证言;指认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发还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机动车登记证书;价格认定结论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发破案报告、到案经过、情况说明;户籍证明;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明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360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案发后,被告人张明军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且赃物被当场查获并追还失主,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张明军在拘役四个月至六个月的幅度内处刑的量刑建议适当,可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明军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4月15日起至2017年9月1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XX滨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李俊鹏速录员  余晓立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第十四条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