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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03民初3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黄丽娥与戴超彬、吕纯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丽娥,戴超彬,吕纯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03民初3218号原告:黄丽娥,女,197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廖逸,福建联合信实(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诗平,福建联合信实(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戴超彬,男,198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被告:吕纯红,女,199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志猛,福建诚全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丽娥与被告戴超彬、吕纯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吕纯红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经常居住地为南安市水头镇扑里村,故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当移送南安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吕纯红经常居住地为南安市水头镇,故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吕纯红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吕纯红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南安市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丽娥代理审判员  郑锦芬人民陪审员  王少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赖晓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