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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1民初19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刘立定与俞林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立定,俞林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11民初1937号原告:刘立定,男,1973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荣,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俞林方,男,197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原告刘立定与被告俞林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受理后,因原告在预交期内未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司法救济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立定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 枫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书 记员 高青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