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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2民初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南充崯达建材有限公司与张弟莲、周小虎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充崯达建材有限公司,张弟莲,周小虎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22民初65号原告(反诉被告):南充崯达建材有限公司,住处所地,营山县朗池镇红光村八组29号。法定代表人:蔡良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谈志平,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罗杰,四川红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张弟莲,女,生于1965年10月8日,汉族,住四川省南江县。委托代理人:刘民忠,男,生于1978年2月21日,汉族,住四川省营山县。被告(反诉原告):周小虎,男,生于1968年2月14日,汉族,住四川省营山县。二被告(二反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涂刚,四川营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南充崯达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张弟莲、周小虎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庭审中,经法官做工作,原告(反诉被告)南充崯达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张弟莲、周小虎于2017年5月12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南充崯达建材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张弟莲、周小虎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原告(反诉被告)南充崯达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准许被告(反诉原告)张弟莲、周小虎撤诉反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950元,由原告南充崯达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反诉费2500元,由反诉原告张弟莲、周小虎负担。审判长 吴 波审判员 李宁卫审判员 白春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薛丽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