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30执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5-07
案件名称
项宝发、戴任祥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婺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婺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项宝发,戴任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30执84号申请执行人项宝发,男,1957年4月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婺源县人。被执行人戴任祥,男,1955年4月1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婺源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项宝发与被执行人戴任祥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调查戴任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第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5)婺民二初75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毕小民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危 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