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7执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叶大亮与陈金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大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27执298号8号申请执行人:叶大亮,男,1986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鳌江镇下洋埠新桥村。被执行人:陈金风,女,1969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温苍金商初字第0067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1月1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叶大亮与被执行人陈金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同日向被执行人陈金风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日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交纳执行款13000元及利息;二、负担本案诉讼费300元,申请执行费9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陈金风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陈金风在相关金融机构无存款或仅有小额存款记录,也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陈金风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报告、财产查询回执、走访笔录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申请合法有效,应予许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立即生效。执行员 池长该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黄海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