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122执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卢戈甫、杨建超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戈甫,杨建超,杨清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122执42号申请执行人:卢戈甫,男,汉族。被执行人:杨建超,男,汉族。第三人:杨清远,男,汉族。本院在执行卢戈甫申请执行杨建超、第三人杨清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3日同意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申请执行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2016)豫1122民初17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失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石 磊审判员 安 磊审判员 张向召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陈保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