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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1民初2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南弘钢筋焊网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南弘钢筋焊网有限公司,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1民初2103号原告南京南弘钢筋焊网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浦口区盘城工业集中区管家楼168号。法定代表人印华,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沙跃街9号。法定代表人张幸六,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南弘钢筋焊网有限公司(下称南弘公司)与被告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弘公司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弘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南弘钢筋焊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720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1900元,合计4620元,由原告南京南弘钢筋焊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 莉人民陪审员  王卫星人民陪审员  陈普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曹玮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