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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23民初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梁秀峰与江兴胜、陈永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秀峰,江兴胜,陈永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23民初451号原告:梁秀峰男,197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被告:江兴胜男,1975年4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被告:陈永红女,197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原告梁秀峰与被告江兴胜、陈永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梁秀峰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找被告庭外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秀峰撤诉。案件受理费700元,撤诉减半收取计350元,由原告梁秀峰负担。审 判 员  温云球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刘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