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31执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文与被执行人赵丹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拜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拜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文,赵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31执47号申请执行人:刘文,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31197103030510,男,1971年3月3日出生,汉族,银行职员,住拜泉县拜泉镇艳丰楼6单元302室。被执行人:赵丹,居民身份证号码231221198105075215,男,1981年5月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拜泉镇劳动局家属楼1单元502室。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拜泉县人民法院(2016)黑0231民初32号民事判决书,立案受理了权利人的执行申请。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樊少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岳义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