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222民初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原告铜川新区鸿元经济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寇随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铜川新区鸿元经济开发有限公司,寇随发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宜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222民初171号原告:铜川新区鸿元经济开发有限公司。地址:铜川市铜川新区金玉路农付产品一条街营业执照注册号:610201100000949。组织机构代码:67793007-4。法定代表人:范鸿元,男,1947年9月6日出生。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寇随发,男,汉族,1979年3月1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海燕,女,汉族,1985年11月17日出生。系寇随发之妻。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受理原告铜川新区鸿元经济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寇随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武文璋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由案情复杂,双方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武文璋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张 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