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6执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柴某某与董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柴某某,董某某,冯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6执99号申请执行人柴某某,男,1972年7月1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董某某,男,1962年2月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冯某某,男,1971年9月16日生,汉族。柴某某申请执行董某某、冯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滑王民初字第45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董某某、冯某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柴某某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董某某、冯某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董某某、冯某某的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董某某、冯某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董某某、冯某某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柴某某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滑县人民法院(2015)滑王民初字第45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异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申请人书面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振亚审判员 李国勇审判员 贾 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高 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