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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81民初16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钟文涛、卢素华等与卢金树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文涛,卢素华,卢金树,毕仁桂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281民初1641号原告:钟文涛,男,汉族,1978年4月21日出生,住湖北省赤壁市。原告:卢素华,女,汉族,1985年6月24日出生,住湖北省赤壁市。上述二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孝春,赤壁市蒲圻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卢金树,男,汉族,1967年3月7日出生,住湖北省赤壁市。被告:毕仁桂(曾用名毕云桂),女,汉族,1971年4月3日出生,住湖北省赤壁市。原告钟文涛、卢素华与被告卢金树、毕仁桂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2017年7月3日,原告钟文涛和卢素华以被告卢金树和毕仁桂已与其达成退还购房款协议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钟文涛和卢素华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钟文涛和卢素华撤诉。案件受理费5650元,减半收取计2825元,由钟文涛和卢素华负担。审判员  廖玉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童 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