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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02执78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班品勇与杨小天、童孝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班品勇,童孝松,杨小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02执78号之四申请执行人班品勇,男,1968年9月9日出生。被执行人童孝松,男,1969年7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杨小天,男,1963年1月1日出生。本院(2016)皖0202民初175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案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童孝松名下小型车辆一辆。二、查封期限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劲松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王 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