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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82执48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486李永明与李永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永明,李永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82执48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永明,男,1981年10月8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被执行人李永全,曾用名李永泉,男,1972年12月8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申请执行人李永明与被执行人李永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审理终结,于2016年11月25日作出(2016)苏0382民初8977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李永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永明借款本金45000元及利息3万元(以2万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18%,自2012年3月25日计算至2016年9月28日止,以250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14%,自2012年10月20日起计算至2016年9月28日止),合计75000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38元,由被告李永全负担。因被执行人李永全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永明于2017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2月7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永全送达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能自动履行法定义务。本院通过金融机关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李永全可执行存款账户,通过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李永全可执行车辆,通过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李永全名下有位于xxx房产一处,已予以查封,因房产价值超出案件标的过大,暂不宜处置该房产,申请人未能提供其他可执行财产信息线索,并同意终结执行。本院认为,执行中经积极查询,控制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一处,暂不宜处置,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致使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的,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健审判员 姚 银审判员 孙 双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张苗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