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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02民初2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易显良与胡伟平、龚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显良,胡伟平,龚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02民初2322号原告:易显良,男,197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袁州区人,厨师,住宜春市袁州区,被告:胡伟平,女,197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袁州区人,教师,住宜春市袁州区,被告:龚飞,男,1974年1月21日出生,汉族,袁州区人,教师,租住宜春,本院在审理原告易显良与被告胡伟平、龚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易显良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易显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显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400元,由原告易显良负担。审 判 员 周小燕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书记员 黄 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