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3民终7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尤兴帅、冯瑾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曲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尤兴帅,冯瑾,岳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3民终79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尤兴帅,男,汉族,1990年8月27日生宣威市人,住宣威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冯瑾,女,汉族,1989年4月4日生宣威市人,住曲靖市麒麟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岳燕,女,汉族,1988年12月29日生宣威市人,住曲靖市麒麟区。上诉人尤兴帅因与被上诉人冯瑾、岳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2016)云0302民初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尤兴帅因不能提供新证据,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尤兴帅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尤兴帅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8元,由上诉人尤兴帅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勇审判员 敖显外审判员 朱福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吕梦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