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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32民初34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王其举与肖宇、肖兴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其举,肖宇,肖兴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第一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32民初3440-1号原告:王其举,男,195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梁山县。被告:肖宇,男,1990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梁山县。被告:肖兴文,男,1961年9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梁山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济宁市高新区金宇路北科苑路西。负责人:赵辉,总经理。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第一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467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其举与被告肖宇、肖兴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其举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告肖宇驾驶的鲁H×××××号小型轿车一辆或查封其价值20000元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其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告肖宇驾驶的鲁H×××××号小型轿车一辆或查封其价值20000元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韩道义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苑玉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