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303民初20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何小武诉被告滕飞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小武,滕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3民初2076号原告:何小武。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彬。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奎杏。被告:滕飞。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湘。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伟斌。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何小武诉被告滕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原告何小武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小武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26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63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晓玲人民陪审员  林洁娜人民陪审员  冯 铭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张颖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