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3民初20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何小武诉被告滕飞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小武,滕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3民初2076号原告:何小武。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彬。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奎杏。被告:滕飞。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湘。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伟斌。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何小武诉被告滕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原告何小武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小武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26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63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晓玲人民陪审员 林洁娜人民陪审员 冯 铭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张颖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