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0民初56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陈正佳与江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正佳,江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0民初5623号原告:陈正佳,男,196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江文,男,1974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告陈正佳与被告江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现原告陈正佳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正佳撤诉。本案诉讼费用3570元(其中案件受理费1950元,申请保全措施费1620元),由原告陈正佳负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赵世玺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黎 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