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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0民初56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陈正佳与江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正佳,江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0民初5623号原告:陈正佳,男,196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江文,男,1974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告陈正佳与被告江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现原告陈正佳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正佳撤诉。本案诉讼费用3570元(其中案件受理费1950元,申请保全措施费1620元),由原告陈正佳负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赵世玺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黎 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