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民初120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深圳市凯锐得机械有限公司与珠海市金沣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管辖权异议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凯锐得机械有限公司,珠海市沣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12053号原告深圳市凯锐得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大浪社区华荣路华荣第二工业���19号一楼B区。法定代表人郑中震。委托代理人陈吉元,广东鹏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曾娴,广东鹏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珠海市沣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祥业路1号。法定代表人陈余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凯锐得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市沣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合同履行地在珠海市金湾区,且被告住所地在珠海市金湾区,本案应由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为购销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并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因本案采用送货的方式交货,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原告提供的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显示被告的住所地在珠海市××区,因此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被告主张其住所地在珠海市××区,认为本案应由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予以采信。故被告的异议成立,本案应由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殷耀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叶 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