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02民初27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罗家利与鲁同军、安徽扬子生态园林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家利,鲁同军,安徽扬子生态园林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02民初2731号原告:罗家利,男,1968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科生,四川得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鲁同军,男,1978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安徽扬子生态园林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郎溪县。法定代表人:施其发,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家利诉被告鲁同军、安徽扬子生态园林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徐 琛人民陪审员 徐成虎人民陪审员 刘顺莲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齐 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