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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3民初6064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徐明与吴永海、王枝青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明,吴永海,王枝青,武汉华太能源有限责任公司,陈少荣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3民初6064号之三原告:徐明,男,1963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江汉区,被告:吴永海,男,1957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硚口区,被告:王枝青,女,196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江岸区,被告:武汉华太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418号中奇大厦第10层A-D号。法定代表人:吴永海,董事长。第三人:陈少荣,男,194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江岸区,原告徐明与被告吴永海、王枝青、武汉华太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及第三人陈少荣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原告徐明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明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明撤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112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6125元,由原告徐明负担(已付)。审 判 长  魏永香人民陪审员  郭德文人民陪审员  陈桂荣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郑 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