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7517执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韩士杰与张文忠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柴河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士杰,张文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柴河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7517执6号申请执行人:韩士杰,女,196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柴河林业局二道林场。被执行人:张文忠,男,1980年5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柴河林业局二道林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士杰与被执行人张文忠健康权纠纷一案中,依据柴河林区基层法院作出的(2016)黑7517民初11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张文忠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但被执行人到期未履行给付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张文忠的财产状况(包括房屋土地部门、车管部门,金融机构、工商管理部门)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张文忠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克伟审判员  郑玉海审判员  刘海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张洪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