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21执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何荣钦、杜羽舒、陈志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荣钦,杜羽舒,陈志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621执68号申请执行人:何荣钦,男,生于1953年9月22日,住四川省岳池县。被执行人:杜羽舒,女,生于1974年10月18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区。被执行人:陈志勇,男,生于1972年3月13日,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本院在执行何荣钦与杜羽舒、陈志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杜羽舒、陈志勇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何荣钦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杜羽舒、陈志勇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何荣钦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曾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胡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