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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21执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何荣钦、杜羽舒、陈志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荣钦,杜羽舒,陈志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621执68号申请执行人:何荣钦,男,生于1953年9月22日,住四川省岳池县。被执行人:杜羽舒,女,生于1974年10月18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区。被执行人:陈志勇,男,生于1972年3月13日,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本院在执行何荣钦与杜羽舒、陈志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杜羽舒、陈志勇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何荣钦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杜羽舒、陈志勇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何荣钦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曾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胡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