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执1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陈健芳、王金丽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健芳,王金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2执1361号申请执行人陈健芳,女,196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被执行人王金丽,女,1969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本院在执行陈健芳与王金丽(2017)浙0782执1361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向银行、车管所、房管处等机构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其他可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虞啸安执 行 员 虞问来执 行 员 郑健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书记员 陈明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