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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23民初8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陈金荣与郑建将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金荣,郑建将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3民初815号原告:陈金荣,男,1971年6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亭湖区。被告:郑建将,男,成年,汉族,居民,住盐城市阜宁县。原告陈金荣与被告郑建将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原告陈金荣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金荣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金荣负担。审 判 长  季加石代理审判员  朱丽雯代理审判员  张 莉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陈虹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