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23民初8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陈金荣与郑建将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金荣,郑建将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3民初815号原告:陈金荣,男,1971年6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亭湖区。被告:郑建将,男,成年,汉族,居民,住盐城市阜宁县。原告陈金荣与被告郑建将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原告陈金荣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金荣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金荣负担。审 判 长 季加石代理审判员 朱丽雯代理审判员 张 莉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陈虹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