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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4民初165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州市支行与张宇锋、成都市品鑫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州市支行,张宇锋,成都市品鑫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4民初1657号之一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州市支行,住所地:四川省崇州市崇阳镇西街28号。法定代表人:王智,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华英,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巫建伟,员工。被告:张宇锋,男,1986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区。被告:成都市品鑫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崇州市崇阳街道金盆地大道279-293号。法定代表人:吴纯红。本院立案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州市支行与被告张宇锋、成都市品鑫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诉讼过程中,因被告张宇锋下落不明,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继续审理。审判员  刘耿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