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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26执7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邓声宇与被执行人蔡文中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声宇,蔡文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26执796号申请执行人:邓声宇,男,1970年8月5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夏耘,安徽松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蔡文中,男,1966年2月6日出生,汉族。关于申请执行人邓声宇与被执行人蔡文中健康权纠纷一案,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5日作出的(2017)皖08民终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蔡文中至今未履行本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蔡文中所有的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宿松县支行的存款42534.92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黄长春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虞盛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银行(含其分理处、营业所和储蓄所)、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以下简称金融机构)的存款,依照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的规定办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