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民申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郭秀阁、郭会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郭秀阁,郭会泉,郭建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民申10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郭秀阁,男,1943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宁津县城区。现住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郭会泉,男,1966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宁津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郭建成,男,1979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宁津县。再审申请人郭秀阁因与被申请人郭会泉、郭建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鲁14民终22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郭秀阁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张延军审判员 郝全树审判员 吴东锋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高 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