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7民初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马利民与马志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木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木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利民,马志强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27民初121号原告:马利民,男,1996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木兰县。被告:马志强,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农民,住木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利民与被告马志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利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利民负担。审 判 长 任 涛审 判 员 张立波人民陪审员 王勋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赵宇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