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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7民初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马利民与马志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木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木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利民,马志强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27民初121号原告:马利民,男,1996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木兰县。被告:马志强,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农民,住木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利民与被告马志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利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利民负担。审 判 长  任 涛审 判 员  张立波人民陪审员  王勋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赵宇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