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2民初6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梅益凡与龚圣添、龚卫新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益凡,龚圣添,龚卫新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2民初6309号原告:梅益凡,男,1991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现住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侯玉平,浙江鑫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龚圣添,男,199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海门市,现住浙江省慈溪市。被告:龚卫新,男,1970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梅益凡诉被告龚圣添、龚卫新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梅益凡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梅益凡申请撤回对被告龚圣添、龚卫新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梅益凡撤诉。本案免收受理费。审 判 员 许 琴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书记员 陆潇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