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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执189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9-11

案件名称

杜秀丽与刘秀玲、许和所其他执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秀丽,刘秀玲,许和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2执18963号申请执行人杜秀丽,女,1973年9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刘秀玲,女,1960年1月20日出生,住所地滦县。被执行人许和所,男,1957年4月25日出生,住所地滦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0223民初2908号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刘秀玲、许和所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秀玲、许和所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刘秀玲所有的坐落在滦县新城紫薇园小区11楼3单元202号房屋(详见查封清单),期限为二年。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刘秀玲负责保管。财产查封后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星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钱 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