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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22刑初5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卢林金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林金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322刑初531号公诉机关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卢林金,男,1988年2月22日出生于福建省仙游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福建省仙游县,因本案,于2017年4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仙游县看守所。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以仙检公刑诉[2017]4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林金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仙游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林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6日上午,被告人卢林金到仙游县鲤南镇永鸿小区13幢1002室,趁被害人傅某不注意采取盗窃摩托车钥匙方法将被害人傅某的闽B×××××号二轮摩托车盗走。之后被告人卢林金将摩托车以人民币800元卖给漆某(已行政处罚)经营的“阿某二手车行”。经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501元。案发后,被告人卢林金赔偿被害人傅某8000元人民币,取得被害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卢林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辨认作案现场照片、现场照片及现场图,书证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收条、谅解书、到案经过,被害人傅某的陈述,证人漆某的证言,辨认作案现场笔录,视听资料监控视频,鉴定意见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被告人卢林金的庭前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林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450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公民的财产所有权,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且已赔偿并获得被害人谅解,分别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故可予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卢林金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七年四月十三日起至二0一七年九月十二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朱国忠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林 煌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文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