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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81执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涂尚云、张金英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涂尚云,张金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执行��定书(2017)赣0981执160号申请人涂尚云,女1964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丰城市。被执行人张金英,男,1963年7月13日生,住所地:丰城市。本院在执行涂尚云与张金英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向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张金英在银行系统的账户无存款、在车管、房管、工商、土地资源管理局均无登记信息,申请人涂尚云申请债权29149元到目前都没有实现到位。由于被执行人张金英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涂尚云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赣0981执16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张金英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涂维国审判员 :胡顺柏审判员 :刘鸿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涂湘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