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1021执30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玉环县新兴铸造有限公司、池州市三力精工机械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玉环县新兴铸造有限公司,池州市三力精工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21执304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玉环县新兴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环市城北龟山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陈家品。被执行人:池州市三力精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工业园栖云路1号。法定代表人:胡章华。申请执行人玉环县新兴铸造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1021民初7058号民事调解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池州市三力精工机械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池州市三力精工机械有限公司开户在池州九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账号为20000249547910300000034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元至本院执行款专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姚文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