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2执保14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2
案件名称
廖永会与胡淑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永会,胡淑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合江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2执保149号之一申请人:廖永会,女,生于1975年08月11日,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合江县。被申请人:胡淑珍,女,生于1971年10月16日,汉族,四川合江县人,住合江县。申请人廖永会与被申请人胡淑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廖永会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胡淑珍所有的位于合江县xxx消毒餐具中心的设施设备价值11万元予以保全。同时以担保人余涛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xxx小型轿车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胡淑珍所有的位于合江县xxx消毒餐具中心的设施设备。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文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陈文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