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2执保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林某、涂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某,涂某,王某,武汉XX农产品专业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2执保9号申请执行人林某。被执行人涂某。被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武汉XX农产品专业合作社。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某与被执行人涂某、王某、武汉XX农产品专业合作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涂某、王某、武汉XX农产品专业合作社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熊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王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