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04民初4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铁岭市大地集团物资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04民初455号申请人:铁岭市大地集团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铁岭市清河区张相镇三台子。法定代表人:吴大庆,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孟德新,系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孙冰,系该公司业务员。被申请人:徐占国,男,1979年1月3日出生,锡伯族,住址铁岭市清河区建材路崇源一区*号。被申请人:谭丽娜,女,1979年2月10日出生,满族,住址开原市金沟子镇十社村*组**号。被申请人:李玉龙,��,196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铁岭市银州区广裕街苗圃社区龙腾大厦2-14-1。被申请人:裴志刚,男,1960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新城子区银河街****号1-4-2。原告铁岭市大地集团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占国、谭丽娜、李玉龙、裴志刚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铁岭市大地集团物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徐占国、谭丽娜、李玉龙、裴志刚的银行存款111864.8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徐占国、谭丽娜、李玉龙、裴志刚的银行存款111864.8元;二、查封车牌号为辽M158**号的汽车一辆(原告担保物)。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王 东审判员 于松洋审判员 陈建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任彤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