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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5执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任建平、付光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建平,付光雄,彭艳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5执78号申请执行人:任建平。被执行人:付光雄。被执行人:彭艳荣。申请执行人任建平与被执行人付光雄、彭艳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鄂0105民初36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任建平于2016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16)鄂0105民初366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任建平与被执行人付光雄、彭艳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并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及车辆,房产的档案信息,已查封付光雄名下的房产。且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被执行人作出司法拘留十五天的决定。本院查明,现被执行人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并已将以上财产查询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审 判 长  李 冲人民陪审员  刘理娟人民陪审员  付北达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丰思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