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3民初36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原告刘玉永与被告姜之涛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永,姜之涛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3民初3635号原告:刘玉永,男,195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莱州市城港路街道。被告:姜之涛,男,1965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莱州市城港路街道。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玉永与被告姜之涛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刘玉永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刘玉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刘玉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丛华珍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潘胜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