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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3民初36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原告刘玉永与被告姜之涛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永,姜之涛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3民初3635号原告:刘玉永,男,195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莱州市城港路街道。被告:姜之涛,男,1965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莱州市城港路街道。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玉永与被告姜之涛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刘玉永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刘玉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刘玉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丛华珍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潘胜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